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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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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23日讯)芦骨春泉镇12名的购屋者不满发展商提出的延迟交屋赔偿(LAD)少,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因而决定入禀芙蓉法庭,向发展商追讨总额超过36万令吉的损失! 12名购屋者委任了吴健南作为律师代表,并由对方来协助购屋者处理相关的法律程序。 吴健南今早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说,作为起诉人的12名购屋者,先后在2020年及2021年期间,购买了芦骨春泉镇发展商开发的屋业项目。 他说,根据条例,任何屋业发展项目在购屋者签署了买卖协议(SPA)后,从当天开始算起两年,必须准时完成交屋手续,否则,逾期交屋后的每一天,发展商按照利益给予购屋者延迟交屋的赔偿。 他披露,这些购屋者曾经向发展商提过索偿的事情,发展商虽然有意做出赔偿,但对方所建议的赔偿数额,只是计算到该公司所发出的交屋(VP)通知信。 “但实际上,其发出的通知,与购屋者实际上领到屋钥匙的日期不符,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其中12名购屋者决定入禀法庭,采取法律行动。” 他说,根据发展商的律师代表回函,该公司的计算法,是从签署买卖协议开始算起,同时只愿赔偿到今年1月3日,但这些购屋者却反驳,自身是在2月后才接到交屋通知。 “虽然通知信是列明在1月3日发出,但根据购屋者说法,发展商方面只是通过致电方式发出通知,之后才把信函补上。” 他说,由于很多购屋者是在1月后才领取钥匙,购屋者认为,发展商的延迟交屋赔偿,必须把这段期间计算在内,惟发展商却坚持,相关赔偿只会计算到1月3日,此事也令购屋者产生不满。 另一方面,吴健南说,他也发现到,发展商向购屋者收取预订费(Booking Fee) 后,拖延将近10个月,才与购屋者签署买卖协议。 他说,根据一般情况,若发展商收取了预订费后,必须在10天内与购屋者签署买卖协议,最迟也是1个月就要签署协议,但发展商这次无形中地拖延,不利于购屋者的利益。 他指出,这次的延迟交屋赔偿方面,他们建议从支付预订费日期开始算起,然后计算到2月后购屋者领取钥匙的日期,根据购屋者的计算,发展商理应赔偿12名购屋者总共36万7034令吉73仙。 他说,这样的建议,曾在2021年有过案例,当时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东姑麦润在审理类似案件,也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他补充,随着此案入禀法庭后,作为答辩人的发展商,必须在14天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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