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新山樂心善社洗腎中心社長黃德強
筆錄:朱嘉嫙
根據衛生部規定的條例,兩年一度的執照更新,已成為慈善洗腎中心的心頭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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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腎中心需每兩年更新一次經營執照,但衛生部規定的條件之一是,洗腎中心須要有一個“負責人(Person In Charge)”。這負責人除了必須是腎臟專科醫生,也須到洗腎中心或衛生部規定的醫院接受200個小時的培訓。每名負責人,可以同時為3家洗腎中心“負責”。
“負責人”是用高薪聘請的,樂心善社經營15年以來已經換了兩三名負責人,而且有能力成為負責人的人數,其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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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樂心善社曾遭遇更新執照時負責人想要自立門戶而辭職的問題,這導致我們因找不到負責人而向衛生部要求延長一年的執照。
每當樂心善社需要推展新措施時,都需要得到負責人的認同。若負責人和管理層意見分歧,便無法推行。
投資了這麼多錢去設立一個洗腎中心,掌控權卻不在組織身上,而是在負責人身上。很多組織已到衛生部去了解了有關執照的規定後,覺得年有壓力,以致新成立的洗腎中心逐漸減少。
截至目前,樂心善社仍沒有機會和衛生部深入探討有關執照的問題。曾有許多慈善洗腎中心都提議成立一個聯誼會,從而將各組織凝聚起來,這將更有話語權同衛生部商討執照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