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訊)大馬人權委員會重申,公民有權透過投票或通過自由和公平的選舉,參與民主過程,並表示所有公民在投票日當天都有權投票及履行職責。
該委員會主席拿督拉末莫哈末發文告說,聯邦憲法第II部分保障政治參與權,即言論及表達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這也符合《世界人權宣言》(UDHR)第2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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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參政至關重要
他說,婦女參政至關重要,因這是民主的基本前提,因此應制定適當的政策以促進性別平等,並使決策過程具有參與性、響應性、公平性和包容性。
他指出,殘障人士、老年人及邊緣化的人民,特別是居住在偏遠地區的原住民應被給予與所有公民相同的投票機會,包括提供無障礙投票站,考量他們的年齡、社會經濟地位或因地理環境而受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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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該委員會強調,媒體在民主運作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所有選民都應該接收相關信息,使他們能夠做出知情的決定。
“媒體還可以作為一個平臺,傳達社區的擔憂、意見和需求。”
他提醒媒體以平等和公平的方式履行職責,促進和提高民眾對所有參選政黨和候選人的政治議程的意識。
他說,該委員會將監督選舉過程,若任何人在選舉過程中感到受屈或認為存在任何侵犯人權的行為,可致電03-2612 5600 或 012-239 2307 或019-333 8490,向該委員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