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投我,你們會下地獄、屋子會起火!”
候選人不要以為選民吃軟的不行要來點硬的,就能夠以靈異或超自然力量的方式恐嚇選民,根據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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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上,候選人都會對選民說出各種“甜言蜜語”,實在難以想像會有候選人說出上述恐嚇的話,而這種恐嚇又能拿到多少選票。
根據《大馬民主選舉》一書指出,通過暴力、阻擾、強迫,或者以招致災難、破壞、傷殘、精神上或物質上的損失等手法威脅都屬於恐嚇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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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候選人對選民說不投選他將會帶來災難、厄運,或者說如果選民不投選他就是異教徒、上蒼會與他們斷絕關係、下地獄、家裡失火(因為魔法或超自然力量)。
不過,如果候選人只是說不投票給他或其政黨可能承受罪孽,則不算是犯下恐嚇的罪行。
宴客也是違法行為
除了賄選和恐嚇,其他違法行為還包括宴客,不管請吃飯的目的是爭取選票,還是讓選民不投選某位候選人,或者讓選民不出門投票,都是違法行為。
在我國,政黨在講座上請助選的工作人員吃飯是被允許的,因為大馬人有宴客的風俗習慣(在英國等國家,這種做法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第11(1)(d)條文,在競選時也不應該公開羞辱其他人,個人的人格和行為不應該被公開談論。
印刷競選宣傳品有限制
此外,競選期間的宣傳品也有所限制,其中包括不能夠抄襲或印製選票或類似選票的宣傳品。
所有印製的宣傳品都必須附上印刷商和出版商的地址,曾經有候選人及選舉代表因為宣傳品沒有印刷商的名字和地址而被控上法庭。
即使在競選期期間,各個投票站的50公尺內不能展示和張貼宣傳品。
到了投票日當天,任何拉票的宣傳品和文章都禁止印刷,例如在報紙刊登廣告、小冊子等。
投票當天,任何人的衣服或帽子或任何服裝上,都不能印有候選人肖像圖、政黨口號、支持任何候選人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