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投我,你们会下地狱、屋子会起火!”
候选人不要以为选民吃软的不行要来点硬的,就能够以灵异或超自然力量的方式恐吓选民,根据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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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上,候选人都会对选民说出各种“甜言蜜语”,实在难以想像会有候选人说出上述恐吓的话,而这种恐吓又能拿到多少选票。
根据《大马民主选举》一书指出,通过暴力、阻扰、强迫,或者以招致灾难、破坏、伤残、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损失等手法威胁都属于恐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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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候选人对选民说不投选他将会带来灾难、厄运,或者说如果选民不投选他就是异教徒、上苍会与他们断绝关系、下地狱、家里失火(因为魔法或超自然力量)。
不过,如果候选人只是说不投票给他或其政党可能承受罪孽,则不算是犯下恐吓的罪行。
宴客也是违法行为
除了贿选和恐吓,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宴客,不管请吃饭的目的是争取选票,还是让选民不投选某位候选人,或者让选民不出门投票,都是违法行为。
在我国,政党在讲座上请助选的工作人员吃饭是被允许的,因为大马人有宴客的风俗习惯(在英国等国家,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11(1)(d)条文,在竞选时也不应该公开羞辱其他人,个人的人格和行为不应该被公开谈论。
印刷竞选宣传品有限制
此外,竞选期间的宣传品也有所限制,其中包括不能够抄袭或印制选票或类似选票的宣传品。
所有印制的宣传品都必须附上印刷商和出版商的地址,曾经有候选人及选举代表因为宣传品没有印刷商的名字和地址而被控上法庭。
即使在竞选期期间,各个投票站的50公尺内不能展示和张贴宣传品。
到了投票日当天,任何拉票的宣传品和文章都禁止印刷,例如在报纸刊登广告、小册子等。
投票当天,任何人的衣服或帽子或任何服装上,都不能印有候选人肖像图、政党口号、支持任何候选人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