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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选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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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7pm 01/11/2022

选举候选人

选举候选人

大選常識 | 年齡雖已降至18歲 要當候選人 須符8條件

整理:胡耀森

(八打靈再也1日訊)大選提名迫近,許多政黨已陸續公佈國、州候選人。到底要成為候選人,需具備什麼資料和條件呢?

2019年11月16日舉行的柔佛丹絨比艾補選,是我國有史以來第一次批准年滿18歲者成為候選人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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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聯邦憲法第47條款已修改候選人的年齡限制,有關修憲將候選人的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並已在憲報頒佈及生效。

儘管候選人的年齡限制已降至18歲,但惟有符合以下情況者才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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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馬公民

二、大馬定居者

三、非精神健康有問題者

四、非破產人士

五、非擔任有收入的公職者(例如軍警等公務人員)

六、在過去選舉中,並非未按時和依據規定方式提交選舉開銷報表的國州議席候選人/選舉代理

七、非罪成被判監禁不少過1年/被罰款不少於2000令吉及未獲寬赦人士

八、非已獲得其他國家國籍或享有其他國家公民權的人士

未按時呈選舉開銷報表
林吉祥險失議員資格

勝選者也受到上述情況限制,聯邦憲法第48條款闡明國會議員喪失議員資格的情況,而在我國選舉歷史中,行動黨元老林吉祥也曾因未在指定期限提交選舉開銷報表而險些喪失議員資格。

根據《大馬民主選舉》,林吉祥在1968年峇株巴轄補選中擔任李阿明(譯音Lee Ah Meng)的選舉代理,但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提交選舉開銷報表,法官認為林吉祥在呈交所需報表方面,未履行作為選舉代理的職責。

最終獲赦免議席得以維持

1969年,獲選國會議員的林吉祥原本基於上述情況,在聯邦憲法第50(2)條款下喪失議員資格,時任首相敦阿都拉薩提呈林吉祥不符合人民代議士資格的動議,但他要求國會暫緩裁決,以讓林吉祥申請皇家特赦,林吉祥最終獲得赦免,議席得以維持。

罰兩千失資格 舉辦補選

根據聯邦憲法第53(1)條款,若出現議員資格受到質疑的情況,則由該議會決定是否取消其議員資格,而該決定為最終結果。參考1975年範俊登訴國會下議院秘書一案,萬里望區國會議員範俊登因於70年代在煽動法令下被判罪名成立,罰款2000令吉,失去議員資格。

他曾將案件帶到聯邦法院,被國會下議院通知,他在聯邦憲法第48(1)(e)條款及50(1)條款下喪失議員資格後,其議席空缺,因此選委會採取行動舉辦補選,以填補該空缺議席。

範俊登隨後將此案帶到法庭,交由法庭定奪,法庭認為雖然他被罰款導致議員資格喪失,但他有權使用全面法律權利,且該權利獲得法庭承認,因此法庭認為補選不應該舉行,直到其上訴審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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