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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28pm 28/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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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國會無需問內閣” 高庭駁回查爾斯選民入稟申請

(吉隆坡28日訊)高庭裁決,作為行政之首,首相向國家元首提出解散國會的要求時,不需徵詢內閣成員的意見,因為要求解散國會完全是首相的權力。

吉隆坡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末卡瑪今日透過視訊軟件Zoom,駁回巴生區原任國會議員查爾斯和班登區選民賽依斯干達的準令申請時,如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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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身為首相,他擁有行政權的絕對權力,毋需徵詢其內閣。”

他認為,由於解散國會是根據聯邦憲法第40(2)(b)條款進行,因此不需要在聯邦憲法第40(1)和(1A)條款下,向內閣尋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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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斯是挑戰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宣佈解散國會的有效性;賽依斯干達則要求法庭發出司法檢討準令,以挑戰依斯邁解散國會的決定。

法官說,根據聯邦憲法第40(2)(b)條款,國家元首在首相的要求下,擁有酌情權決定是否要解散國會。

他指出,與聯邦憲法第40(1)和(1A)條款不同,國家元首在聯邦憲法第40(2)(b)條款下履行職責時,不受首相的建議所約束。

指首相有最終權

“首相也一樣,擁有最高行政權力,在向國家元首要求解散國會時,無需諮詢內閣。

“由於要求解散國會的唯一和最終權力完全掌握在首相的手中,因此起訴人(查爾斯)在挑戰國會解散的有效性時所提出的論點是沒有根據的。”

阿末卡瑪也說,國會解散屬於非訴訟事務,首相要求解散國會的權力也是屬於非訴訟事務。

申請人濫用法庭程序

他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訴訟是可恥、輕浮或無理取鬧,濫用了法庭程序,因此必須被駁回。

查爾斯在10月11日入稟法庭申請禁令,將依斯邁、大馬政府和選舉委員會列為第1、第2和第3答辯人,要求法庭宣判依斯邁宣佈解散國會的行動已違反聯邦憲法第40(1)條款,因為他此前並未與內閣協商。

查爾斯也要求法庭宣判國家元首隻能在聯邦憲法第40(1)條款下御準解散國會,也尋求禁止選舉委員會選在雨季舉行第15屆全國大選。

政府代表律師丹斯里祖克菲裡阿末和查爾斯的代表律師瑪立,在10月20日結束陳詞。

在阿末卡瑪作出裁決後,祖克菲裡阿末要求起訴人支付20萬令吉的賠償給予答辯人。

瑪立則表示,由於此案涉及公眾利益,因此法庭不應諭令起訴人支付賠償。

查爾斯須付答辯人2萬

阿末卡瑪最終諭令起訴人支付共2萬令吉給予答辯人。

另一方面,阿末卡瑪也以同樣的理由,駁回賽依斯干達提出司法檢討準令的申請。

賽依斯干達是一名執業律師。他於10月14日向吉隆坡高庭入稟司法檢討準令申請,尋求挑戰依斯邁解散國會的決定,並將依斯邁、選委會主席,以及大馬政府列為第1至第3答辯人。

賽依斯干達的代表律師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以及來自總檢察署的高級聯邦律師三蘇博哈山在10月20日結束陳詞。

在法官作出裁決後,斯里南要求暫緩裁決,惟遭到駁回。

他隨後表示,賽依斯干達有意針對今日的裁決提出上訴。

賽依斯干達在此前入稟法庭的宣誓書中指出,依斯邁在雨季舉行大選的決定,沒有考慮到大馬人民,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福利。

他說,依斯邁身為首相,在覲見國家元首時,有責任以選民的利益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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