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高庭裁决,作为行政之首,首相向国家元首提出解散国会的要求时,不需征询内阁成员的意见,因为要求解散国会完全是首相的权力。
吉隆坡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法官拿督阿末卡玛今日透过视讯软件Zoom,驳回巴生区原任国会议员查尔斯和班登区选民赛依斯干达的准令申请时,如是指出。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他说:“身为首相,他拥有行政权的绝对权力,毋需征询其内阁。”
他认为,由于解散国会是根据联邦宪法第40(2)(b)条款进行,因此不需要在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款下,向内阁寻求建议。
ADVERTISEMENT
查尔斯是挑战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宣布解散国会的有效性;赛依斯干达则要求法庭发出司法检讨准令,以挑战依斯迈解散国会的决定。
法官说,根据联邦宪法第40(2)(b)条款,国家元首在首相的要求下,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要解散国会。
他指出,与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款不同,国家元首在联邦宪法第40(2)(b)条款下履行职责时,不受首相的建议所约束。
指首相有最终权
“首相也一样,拥有最高行政权力,在向国家元首要求解散国会时,无需咨询内阁。
“由于要求解散国会的唯一和最终权力完全掌握在首相的手中,因此起诉人(查尔斯)在挑战国会解散的有效性时所提出的论点是没有根据的。”
阿末卡玛也说,国会解散属于非诉讼事务,首相要求解散国会的权力也是属于非诉讼事务。
申请人滥用法庭程序
他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是可耻、轻浮或无理取闹,滥用了法庭程序,因此必须被驳回。
查尔斯在10月11日入禀法庭申请禁令,将依斯迈、大马政府和选举委员会列为第1、第2和第3答辩人,要求法庭宣判依斯迈宣布解散国会的行动已违反联邦宪法第40(1)条款,因为他此前并未与内阁协商。
查尔斯也要求法庭宣判国家元首只能在联邦宪法第40(1)条款下御准解散国会,也寻求禁止选举委员会选在雨季举行第15届全国大选。
政府代表律师丹斯里祖克菲里阿末和查尔斯的代表律师玛立,在10月20日结束陈词。
在阿末卡玛作出裁决后,祖克菲里阿末要求起诉人支付20万令吉的赔偿给予答辩人。
玛立则表示,由于此案涉及公众利益,因此法庭不应谕令起诉人支付赔偿。
查尔斯须付答辩人2万
阿末卡玛最终谕令起诉人支付共2万令吉给予答辩人。
另一方面,阿末卡玛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赛依斯干达提出司法检讨准令的申请。
赛依斯干达是一名执业律师。他于10月14日向吉隆坡高庭入禀司法检讨准令申请,寻求挑战依斯迈解散国会的决定,并将依斯迈、选委会主席,以及大马政府列为第1至第3答辩人。
赛依斯干达的代表律师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以及来自总检察署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在10月20日结束陈词。
在法官作出裁决后,斯里南要求暂缓裁决,惟遭到驳回。
他随后表示,赛依斯干达有意针对今日的裁决提出上诉。
赛依斯干达在此前入禀法庭的宣誓书中指出,依斯迈在雨季举行大选的决定,没有考虑到大马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福利。
他说,依斯迈身为首相,在觐见国家元首时,有责任以选民的利益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