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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选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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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47pm 26/10/2022

选民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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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常識 | 選民權利與義務

選民的權利與義務
投票是保密的,任何人都不能外洩選民資料和投選的候選人,圖為選委會官員正在佈置投票箱。(檔案照)

根據《大馬民主選舉》,雖然我國沒有一份文件說明選民的權利與義務,不過根據法令,包括聯邦憲法、州憲法、選舉法令和選舉罪行法令及相關條例都說明了選民的權利與義務。

選民的權利

1.選民時可以至少獲得一張選票(胥視該選區是否有國會選區或州選區,如果有國州選區則有兩張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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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以阻擾選民去投票。

3.不可以阻擾選民進入投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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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僱主必須讓員工去投票,以休假一日或一個特定時段的方式允許員工投票。

5.殘障或弱勢選民有權獲得選委會提供的便利進行投票。

6.如果選票在還未投入票箱前損壞,選民可以要求換一張選票。

7.如果選民在投票日當天需要獲得協助,可以向選委會官員求助。

8.沒有任何人可以強迫選民投票。

選民的義務

1.定期檢查選民資料或狀態。

2.如果發現本身的選民資料有錯誤應該立刻通知選委會。

3.遵守選委會制定的選舉條規。

4.投票時須攜帶身分證明的文件。

5.選民在獲得選票之前,須同意手指沾墨或浸入墨汁瓶中。

6.確保本身在選委會指定的時間內前往投票中心。

7.每次大選只能投票一次。

8.千萬不要假扮其他人投票超過一次,不論是在同一區還是不同地區。

9.不能把選票帶出投票站。

10.不能把假選票投入票箱中。

11.不能把其他東西投入票箱中。

12.如果投票權被否決,可以向選委會或警方投訴。

13.在投票的地方,身上穿戴的一切不能有政黨黨徽或標誌。

14.不能把身分證交給其他人代為投票。

15.不能把選票賣給其他人或交給其他人。

16.投票是保密的,因此不能透露投給何者。

投票絕對保密

投票是保密的,意即沒有人可以通過任何方式知道選民投選的候選人。

相關的法令包括1981年選舉條例(進行選舉)第17(1)條文、1958年選舉法令13(2)條文,以及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第39條文闡明,選民投票之後不能在任何審訊中被要求透露投選了何者。

此外,在投票站的投票站主任、書記和代理受到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第5條文闡明(A表格)規範,不能透露任何投票站的資料,尤其是投票的是何者。

在一些情況下,投票站主任可能知道選民投選哪一個候選人,例如協助沒有親友陪同的失明人士或殘障人士(沒有手)填寫選票,但是投票站主任不能透露。

郵寄選票同樣會受到保密,選民資料也一樣,違規洩漏者一旦罪成可被罰監禁1年或罰款3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須讓員工投票
僱主不能扣薪

僱主不能阻止員工投票,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第25(1)條文闡明,所有僱主必須在選舉日當天給予員工合理的時間履行選民的職責,否則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僱主不能在員工投票期間,因為員工沒來上班而扣除員工的薪水或報酬,或對員工施予罰款或要求賠償。

第25(3)條文則說明,任何僱主間接或非間接不願就範、或以恐嚇、不正當影響或其他方式騷擾員工在合理時段投票,可在此條文下被判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監禁長達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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