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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选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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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47pm 26/10/2022

选民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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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选常识 | 选民权利与义务

选民的权利与义务
投票是保密的,任何人都不能外泄选民资料和投选的候选人,图为选委会官员正在布置投票箱。(档案照)

根据《大马民主选举》,虽然我国没有一份文件说明的权利与义务,不过根据法令,包括联邦宪法、州宪法、选举法令和选举罪行法令及相关条例都说明了选民的权利与义务。

选民的权利

1.选民时可以至少获得一张选票(胥视该选区是否有国会选区或州选区,如果有国州选区则有两张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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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以阻扰选民去投票。

3.不可以阻扰选民进入投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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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雇主必须让员工去投票,以休假一日或一个特定时段的方式允许员工投票。

5.残障或弱势选民有权获得选委会提供的便利进行投票。

6.如果选票在还未投入票箱前损坏,选民可以要求换一张选票。

7.如果选民在投票日当天需要获得协助,可以向选委会官员求助。

8.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选民投票。

选民的义务

1.定期检查选民资料或状态。

2.如果发现本身的选民资料有错误应该立刻通知选委会。

3.遵守选委会制定的选举条规。

4.投票时须携带身分证明的文件。

5.选民在获得选票之前,须同意手指沾墨或浸入墨汁瓶中。

6.确保本身在选委会指定的时间内前往投票中心。

7.每次大选只能投票一次。

8.千万不要假扮其他人投票超过一次,不论是在同一区还是不同地区。

9.不能把选票带出投票站。

10.不能把假选票投入票箱中。

11.不能把其他东西投入票箱中。

12.如果投票权被否决,可以向选委会或警方投诉。

13.在投票的地方,身上穿戴的一切不能有政党党徽或标志。

14.不能把身分证交给其他人代为投票。

15.不能把选票卖给其他人或交给其他人。

16.投票是保密的,因此不能透露投给何者。

投票绝对保密

投票是保密的,意即没有人可以通过任何方式知道选民投选的候选人。

相关的法令包括1981年选举条例(进行选举)第17(1)条文、1958年选举法令13(2)条文,以及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39条文阐明,选民投票之后不能在任何审讯中被要求透露投选了何者。

此外,在投票站的投票站主任、书记和代理受到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5条文阐明(A表格)规范,不能透露任何投票站的资料,尤其是投票的是何者。

在一些情况下,投票站主任可能知道选民投选哪一个候选人,例如协助没有亲友陪同的失明人士或残障人士(没有手)填写选票,但是投票站主任不能透露。

邮寄选票同样会受到保密,选民资料也一样,违规泄漏者一旦罪成可被罚监禁1年或罚款3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须让员工投票
雇主不能扣薪

雇主不能阻止员工投票,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1)条文阐明,所有雇主必须在选举日当天给予员工合理的时间履行选民的职责,否则可被判罚款及监禁。

雇主不能在员工投票期间,因为员工没来上班而扣除员工的薪水或报酬,或对员工施予罚款或要求赔偿。

第25(3)条文则说明,任何雇主间接或非间接不愿就范、或以恐吓、不正当影响或其他方式骚扰员工在合理时段投票,可在此条文下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长达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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