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政府的代表律師丹斯里祖克菲裡阿末指出,隨著選舉委員會今午宣佈第15屆全國大選的提名日以及投票日,行動黨原任巴生區國會議員查爾斯入稟法庭對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大馬政府和選舉委員會提出的訴訟,已沒有意義。
查爾斯是10月11日入稟法庭,將依斯邁沙比利、大馬政府及選舉委員會,列為答辯人。他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檢視依斯邁沙比利早前宣佈解散國會的有效性。他也申請庭令阻止今年進行第15屆全國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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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末卡瑪今日聆審這項申請。
起訴人沒采法律行動合理理由
祖克菲裡阿末陳詞時指出,起訴人(查爾斯)沒有合理的理由對答辯人採取法律行動,因為宣佈國會解散是不受法庭審理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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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解散國會的特權在於國家元首,根據聯邦憲法第55(2)條款,國家元首被賦予權力御準首相解散國會的建議。
他指出,至於另一個相關的規定則是在聯邦憲法第40(2)(b)條款下,國家元首可同意或拒絕首相解散國會的請求。
他說,隨著選舉委員會今午宣佈第15屆全國大選投票日落在11月19日,提名日則是11月5日,選舉委員會已經在聯邦憲法下履行職責。
“這項訴訟旨在阻止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而1956年政府訴訟法令則明確規定,不能禁止政府(選舉委員會)履行其職責。”
他指出,因此這項訴訟已變為沒有意義,應被撤銷。
瑪立:挑戰解散有效性非元首特權
查爾斯的代表律師瑪立陳詞時指出,這項訴訟並非無意義,因為此刻大選還未舉行,選舉委員會只是宣佈提名日和投票日。
瑪立說,起訴人(查爾斯)挑戰的是第一答辯人(依斯邁沙比利)要求解散國會的有效性,而不是國家元首的特權。
他指出,第一答辯人沒有向內閣提出這個問題(向國家元首建議解散國會)。
“至少10名內閣部長致函國家元首,指鑑於今年11月和12月將發生水災,因此他們不同意在今年舉行大選。”
瑪立說,第一答辯人在今年10月17日入稟支持宣誓書中採取的立場是,根據聯邦憲法第55(2)條款,解散國會不需要尋求內閣的建議。
他指出,內閣在決定是否應建議國家元首解散國會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能被低估。
他說,解散國會的宣佈沒遵循聯邦憲法第40(1)條款,因為第一答辯人是以首相身分提出解散國會的請求,並未與內閣商討。
“諮詢內閣的重要性是什麼?那就是如果首相有向內閣諮詢,然後有部長表示因為水災的關係,那麼就會基於這些討論才作出決定(是否建議國家元首解散國會)。”
在聆聽雙方的陳詞後,阿末卡瑪擇定在10月28日,下午4時,透過視訊軟件Zoom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