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政府的代表律师丹斯里祖克菲里阿末指出,随着选举委员会今午宣布第15届全国大选的提名日以及投票日,行动党原任巴生区国会议员查尔斯入禀法庭对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大马政府和选举委员会提出的诉讼,已没有意义。
查尔斯是10月11日入禀法庭,将依斯迈沙比利、大马政府及选举委员会,列为答辩人。他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检视依斯迈沙比利早前宣布解散国会的有效性。他也申请庭令阻止今年进行第15届全国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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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法官拿督阿末卡玛今日聆审这项申请。
起诉人没采法律行动合理理由
祖克菲里阿末陈词时指出,起诉人(查尔斯)没有合理的理由对答辩人采取法律行动,因为宣布国会解散是不受法庭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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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解散国会的特权在于国家元首,根据联邦宪法第55(2)条款,国家元首被赋予权力御准首相解散国会的建议。
他指出,至于另一个相关的规定则是在联邦宪法第40(2)(b)条款下,国家元首可同意或拒绝首相解散国会的请求。
他说,随着选举委员会今午宣布第15届全国大选投票日落在11月19日,提名日则是11月5日,选举委员会已经在联邦宪法下履行职责。
“这项诉讼旨在阻止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而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则明确规定,不能禁止政府(选举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他指出,因此这项诉讼已变为没有意义,应被撤销。
玛立:挑战解散有效性非元首特权
查尔斯的代表律师玛立陈词时指出,这项诉讼并非无意义,因为此刻大选还未举行,选举委员会只是宣布提名日和投票日。
玛立说,起诉人(查尔斯)挑战的是第一答辩人(依斯迈沙比利)要求解散国会的有效性,而不是国家元首的特权。
他指出,第一答辩人没有向内阁提出这个问题(向国家元首建议解散国会)。
“至少10名内阁部长致函国家元首,指鉴于今年11月和12月将发生水灾,因此他们不同意在今年举行大选。”
玛立说,第一答辩人在今年10月17日入禀支持宣誓书中采取的立场是,根据联邦宪法第55(2)条款,解散国会不需要寻求内阁的建议。
他指出,内阁在决定是否应建议国家元首解散国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能被低估。
他说,解散国会的宣布没遵循联邦宪法第40(1)条款,因为第一答辩人是以首相身分提出解散国会的请求,并未与内阁商讨。
“谘询内阁的重要性是什么?那就是如果首相有向内阁谘询,然后有部长表示因为水灾的关系,那么就会基于这些讨论才作出决定(是否建议国家元首解散国会)。”
在聆听双方的陈词后,阿末卡玛择定在10月28日,下午4时,透过视讯软件Zoom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