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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12pm 20/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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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申請解散國會司法檢討準令 高庭擇定28日裁決

选民挑战国会解散//高庭10月28日裁定是否批准司法检讨准令申请
斯里南(坐輪椅者)現身吉隆坡法庭,為案件進行陳詞。(林明輝攝)

(吉隆坡20日訊)高庭今日擇定10月28日,就班登區選民挑戰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解散國會的決定而提出的司法檢討準令申請,作出裁決。

這名選民是執業律師賽依斯干達。他是於10月14日向吉隆坡高庭入稟上述申請,並將依斯邁、選委會主席,以及大馬政府列為第一至第三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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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末卡瑪是在今日聆聽了賽依斯干達的代表律師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以及來自總檢察署的高級聯邦律師三蘇博哈山的陳詞後,擇定上述日期裁決。

賽依斯干達在此前入稟法庭的宣誓書中指出,依斯邁在雨季舉行大選的決定,沒有考慮大馬人民,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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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依斯邁身為首相,在覲見國家元首時,有責任以選民的利益行事。

律師:最終決定在元首

三蘇博哈山今日陳詞時指出,解散國會是國家元首的權力,根據聯邦憲法第55(2)條款,國家元首被賦予權力御準首相解散國會的建議。

他說,根據聯邦憲法第32(1)條款,國家元首的地位在聯邦所有人之上,以及不可在任何法庭面對任何訴訟,除了第15部分所述的特別法庭。

他也說,聯邦憲法第40(2)(b)條款清楚闡明,國家元首可同意或拒絕首相解散國會的請求。

“解散國會的最終決定是在於國家元首。”

三蘇博哈山補充,申請人(賽依斯干達)未說明第一答辯人要求解散國會或第二答辯人進行全國大選的舉動,如何對其法律權利帶來不利影響。

他說,申請人只是說明本身是一名登記選民,曾在第14屆全國大選中投票,並有權參加大選。

“他(申請人)如何受到國會解散的影響,是否被阻止前往投票?是否被阻止前往投票中心?”

斯里南:挑戰解散建議有效性

另一方面,斯里南在陳詞時指出,申請人(賽依斯干達)是挑戰國會解散前所採取的步驟。

“我們要挑戰的是(首相)給予國家元首解散國會的建議的有效性。”

他說,在沒有首相的建議下,國家元首不能解散國會。

“國家元首不能去到國會,然後宣佈國會解散,而是必須按照要求(建議)行事。

他指出,申請人不是要挑戰國家元首的權力,而是挑戰答辯人(依斯邁)對國家元首提出的要求。

斯里南進一步表示,申請人有足夠的法律地位提出訴訟。

他也說,依斯邁呼籲舉行大選的行為是不合理的,並非出於善意。

在聆聽了雙方的陳詞後,阿末卡瑪擇定在10月28日下午3時30分,透過視訊軟件Zoom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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