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國、州議會不同步解散,將破壞民主選舉的公平性,以及罔顧國家整體利益和人民利益云云。但細想深一層,問題真有這麼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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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會解散傳聞傳得沸沸揚揚,如今下一個許多選民關注的議題,很自然的是一些州議會會否也根據過去慣例同步解散?
為何說根據慣例?只因國、州同步解散議會和舉行全國大選的舉措,其實聯邦憲法並沒有明文闡明。憲法唯一有在這方面提及的,頂多是根據第71條款和第8圖表的第1部分第9條款,即指每個州議會將於首次開會的5年後自動屆滿解散,除非被提早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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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聯邦憲法第55(3)條款所提到的國會也將於5年後自動屆滿解散,除非被提早解散的規定可謂非常一致。除了闡明國、州議會同樣每5年一屆以外,並沒有其它任何條款聲明,國、州議會必須同步解散。
至於為何過去會有類似的慣例,很大原因在於以往國陣一黨獨大,和還未經歷過政黨輪替。
由於不管是國會或各州議會,以及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皆是由同一政黨所主導。所以在人民的刻板印象中,國、州議會同時解散,選民須在大選時在本身選區投下國和州2票,變得習以為常和理所當然。
在經歷了上屆509大選首次政黨輪替後,以及即便已發現大馬憲法一直以來都沒有類似的規定,很多人還是無法打破舊思維和傳統,並提出許多似是而非的理由,包括指國、州同步選舉更有效率和節省選委會開支,避免上億的款項和資源被無謂浪費等。甚至還有人認為國、州議會不同步解散,將破壞民主選舉的公平性,以及罔顧國家整體利益和人民利益云云。但細想深一層,問題真有這麼嚴重嗎?
我始終認為,民主改革沒有回頭路。一些新的趨勢即便打破過去慣例,但只要沒有違反現有憲法和法治框架,有何不可?更重要的,我們是否也能擺脫過去的歷史包袱,以更宏觀的格局與時並進,去欣賞這種轉變或突破,乃至將其轉化為另一階段的國家民主體制改革契機?簡單而言,就是來個逆向思考,國、州不同步選舉,是否也能為國家和人民帶來任何好處?
首先,雖然我國憲法第1條款已闡明,大馬是由13個州和1個聯邦直轄區所組成的聯邦國家。但經過過去超過半個世紀的一黨獨大洗禮後,聯邦制精神早已被磨得面目全非。因此,各州政府不跟聯邦政府同步解散議會的舉措,將直接有助於鞏固州政府在這方面的自主權,避免像過去那樣讓人以為總是以首相馬首是瞻,乃至過於妥協。
其二,州政府擁有本身解散議會的時間表,並非新鮮或史無前例。有鑑於馬來亞和東馬於1960年代組成馬來西亞的歷史背景,還有即便最強勢的敦馬執政1.0年代,東馬尤其砂拉越至今還是不跟聯邦政府步伐,而是根據本身時間表舉行州議會選舉。而這一屆國會就更不用說了。
沙巴、砂拉越、馬六甲和柔佛4州,早前皆陸續舉行了各自州選。而目前由希盟執政的3個州屬,即雪蘭莪、檳城和森美蘭,還有由伊黨所執政的3個州屬,即吉蘭丹、登嘉樓和吉打,如今也表態未必會跟隨巫統步伐解散本身的州議會。
目前只剩3個由國陣執政的州屬,即玻璃市、霹靂和彭亨,會跟國會同步解散本身州議會。也就是說史無前例的,若國會真的於近期內提早解散,不同步解散州議會的州屬,將比同步解散的來得多。
其三,看看外國的選舉制度。雖然我們的憲法和體制主要繼承自英國,但英國本身的國會和地方政府選舉,其實並沒有同步舉行,1屆任期也有異,即國5年和地方政府4年。該國的地方政府選舉,甚至還有一項非常有趣的輪班制,即除了所有市議員是每4年選出以外,也有部分選區市議員是每1或2年選出。同樣的,在以美國為首的奉行總統制國家,總統直選和國會議員選舉,也同樣不是於同一個時間內同步舉行。
其四,這對參選候選人和選民而言,也未嘗不是壞事。參選的政黨可以把更多資源和人力,集中在某一階級的選舉,就如目前的國會選舉。而無需像過去一樣,把資源大量分散在選區數目更多的州選區。
對選民而言,國、州選舉分開,也能促使各參選候選人迴歸更明確的國、州議會權限的分別,並向選民提出更符合有關權限格局的主張及願景。而非像過去那樣國、州權限不分,或將兩者混為一談,擾亂選民對候選人的應有素質和能力期待。例如在國會選舉,選出只有村長格局的議員等。
所以,面對如今各州各自為政,或各政黨各佔一個山頭的混亂局面,大馬是否也能來個以退為進,索性考慮修憲制度化國、州選舉分開進行,甚至效仿英國擬定統一的各州選舉的固定時間表。或順著如今18歲選民可投票的改革趨勢,也重新恢復地方政府選舉,進一步給予年輕選民更多賦權和發揮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