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政治獻金法案,充分落實公務員(包括國州議員)財產申報法,這些領公帑的官員議員,上臺前就必須鉅細無遺的把自己的身家公諸於世,下臺後再比對任職期間財產的增幅,如果執法者不官官相護,貪汙變得困難,政治獻金法才能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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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依斯邁沙比利表示,繼反跳槽法修憲案在國會通過後,政府將擬議提呈“政治獻金法”交由國會表決通過。這個談論多年,有助於端正國家貪腐歪風、防堵利益輸送的法案早就該通過了。
首相署部長旺朱乃迪指稱,如果不因提前大選解散國會,那麼預計10月的第3周,政治獻金法案將提呈國會一讀,最快在年底,我國就會產生這項新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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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表示,上週的會議已列出各項指南,包括從政府獲得資金的機構、政府關聯公司、與政府有業務往來的公司,一律禁止捐獻政治獻金。指南中表列可捐獻與不可捐獻的規定,違反者將面對包括取消國會議員資格的懲罰。
過去由於“無法可管”,所以當政治人物獲取政治獻金被查獲,一向來各說各話,是永遠理不清的“羅生門事件”。例如,前首相納吉涉及26億令吉,來自沙地王室成員的私人捐款,不管我們信不信,只要政治獻金查不到任何有利益輸送或刑事犯罪行為,法院就無法定罪,納吉頂多是被人指指點點說有“道德上的瑕疵”。
只要明文規定的法案未在國會通過,那麼政治人物所有來自民間企業或獲取政府工程的公司,轉個手的捐獻分明是賄賂或不當的利益輸送,都可以變成合理的政治獻金。我們應該還記得國內一位“頂級”的政治人物說過:“我確實獲得很多來自各界的禮物饋贈,但我沒有給他們好處,有什麼問題?”似乎沒什麼問題,所以“政治獻金法案”必須儘快通過,否則貪汙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政治獻金”?說白了就是企業或個人提供給政治人物的現金、禮物或不動產,而不需要償還的財物。有被法令約束的政治獻金是民主政治的正常現象,只要獻金有金額限制(尤其是財團或企業提供的政治獻金,更需公平且明確的規範),每筆款項公開透明,捐款之後不存在違法的“對價關係”就不是賄賂,而是政治獻金,所以清廉的政治人物必須直接或間接獲取“公開透明”的政治獻金當成選舉經費。
各國對政治獻金的金額多有明確規定,比方說臺灣的《政治獻金法》就規定,個人對同一政黨(或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4.5萬令吉、對同一候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5萬令吉。至於美國的《聯邦選舉競選法》也明文規定,個人在一場選舉中對同一候選人的捐贈總額最高為2800美元、對同一州及地方政黨每年捐贈總額最多1萬美元、對同一聯邦政黨每年捐贈總額最高3.5萬美元。這些都值得我們立法時參考。
只要帳目收支清楚,捐款金額在規定範圍內,候選人勝選後沒有提供“好處”酬庸捐贈者,這就是可以被認定的政治獻金。但為了防止政治人物與企業集團存在“利益輸送”,所以企業的捐款金額必須嚴格限制;同時為了防止海外洗錢,收受外國捐款更應該嚴格禁止。也只有這樣,前首相納吉的戶頭才不會冒出26億令吉的鉅款,且捐獻目的不明。
通過“政治獻金法”就能杜絕貪腐?也不盡然。所以企業或利益團體饋贈珠寶、名畫、現金,而不經由銀行轉帳,就不容易查。幾年前,我國史上最嚴重的貪汙案件之一,警方在沙巴水務局總監阿旺莫哈末達希及副總監張志康等人的住家及辦公室分別起獲5470萬令吉、大量珠寶手飾名錶豪車及近20公斤金飾,這還不包括匯出國外的鉅款。顯然,不只是國州議員可能貪汙,地方官員也能化身“鯨吞巨鱷”。
所以“政治獻金法案”必須擴及全級官員,同時充分落實公務員(包括國州議員)財產申報法,這些領公帑的官員議員,上臺前就必須鉅細無遺的把自己的身家公諸於世,下臺後再比對任職期間財產的增幅,如果執法者不官官相護,貪汙顯得困難,政治獻金法才有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