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政治獻金法案,充分落實公務員(包括國州議員)財產申報法,這些領公帑的官員議員,上台前就必須鉅細無遺的把自己的身家公諸於世,下台後再比對任職期間財產的增幅,如果執法者不官官相護,貪污變得困難,政治獻金法才能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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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依斯迈沙比利表示,继反跳槽法修宪案在国会通过后,政府将拟议提呈“政治献金法”交由国会表决通过。这个谈论多年,有助于端正国家贪腐歪风、防堵利益输送的法案早就该通过了。
首相署部长旺朱乃迪指称,如果不因提前大选解散国会,那么预计10月的第3周,政治献金法案将提呈国会一读,最快在年底,我国就会产生这项新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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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表示,上周的会议已列出各项指南,包括从政府获得资金的机构、政府关联公司、与政府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一律禁止捐献政治献金。指南中表列可捐献与不可捐献的规定,违反者将面对包括取消国会议员资格的惩罚。
过去由于“无法可管”,所以当政治人物获取政治献金被查获,一向来各说各话,是永远理不清的“罗生门事件”。例如,前首相纳吉涉及26亿令吉,来自沙地王室成员的私人捐款,不管我们信不信,只要政治献金查不到任何有利益输送或刑事犯罪行为,法院就无法定罪,纳吉顶多是被人指指点点说有“道德上的瑕疵”。
只要明文规定的法案未在国会通过,那么政治人物所有来自民间企业或获取政府工程的公司,转个手的捐献分明是贿赂或不当的利益输送,都可以变成合理的政治献金。我们应该还记得国内一位“顶级”的政治人物说过:“我确实获得很多来自各界的礼物馈赠,但我没有给他们好处,有什么问题?”似乎没什么问题,所以“政治献金法案”必须尽快通过,否则贪污问题永远无法解决。
“政治献金”?说白了就是企业或个人提供给政治人物的现金、礼物或不动产,而不需要偿还的财物。有被法令约束的政治献金是民主政治的正常现象,只要献金有金额限制(尤其是财团或企业提供的政治献金,更需公平且明确的规范),每笔款项公开透明,捐款之后不存在违法的“对价关系”就不是贿赂,而是政治献金,所以清廉的政治人物必须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开透明”的政治献金当成选举经费。
各国对政治献金的金额多有明确规定,比方说台湾的《政治献金法》就规定,个人对同一政党(或政治团体)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4.5万令吉、对同一候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1.5万令吉。至于美国的《联邦选举竞选法》也明文规定,个人在一场选举中对同一候选人的捐赠总额最高为2800美元、对同一州及地方政党每年捐赠总额最多1万美元、对同一联邦政党每年捐赠总额最高3.5万美元。这些都值得我们立法时参考。
只要帐目收支清楚,捐款金额在规定范围内,候选人胜选后没有提供“好处”酬庸捐赠者,这就是可以被认定的政治献金。但为了防止政治人物与企业集团存在“利益输送”,所以企业的捐款金额必须严格限制;同时为了防止海外洗钱,收受外国捐款更应该严格禁止。也只有这样,前首相纳吉的户头才不会冒出26亿令吉的钜款,且捐献目的不明。
通过“政治献金法”就能杜绝贪腐?也不尽然。所以企业或利益团体馈赠珠宝、名画、现金,而不经由银行转帐,就不容易查。几年前,我国史上最严重的贪污案件之一,警方在沙巴水务局总监阿旺莫哈末达希及副总监张志康等人的住家及办公室分别起获5470万令吉、大量珠宝手饰名表豪车及近20公斤金饰,这还不包括汇出国外的钜款。显然,不只是国州议员可能贪污,地方官员也能化身“鲸吞巨鳄”。
所以“政治献金法案”必须扩及全级官员,同时充分落实公务员(包括国州议员)财产申报法,这些领公帑的官员议员,上台前就必须钜细无遗的把自己的身家公诸于世,下台后再比对任职期间财产的增幅,如果执法者不官官相护,贪污显得困难,政治献金法才有事半功倍的效果!